申请人:上海齐驱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卫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鸡电机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袁才明。
被申请人:袁才明,男,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齐驱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鸡电机厂、袁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19,29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卫新华自愿以其房产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卫新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阳光园环城南路1309弄86幢123号402室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鸡电机厂、袁才明银行存款人民币719,295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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