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仁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强,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华,男。
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41.40元,减半收取计11,12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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