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介峰。
原告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已在协商沟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