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华工艺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洪国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程,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龙华工艺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龙华工艺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元,由上海龙华工艺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晏 莹
书记员:刘侗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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