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禾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西薇。
被告:上海领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禾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上海领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龙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龙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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