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孚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封逸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沈坚锋,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伦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吕家义,负责人。
原告上海龙孚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伦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2018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孚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9元,减半收取3,279.50元,由原告上海龙孚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晓晖
书记员:李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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