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龙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欣波,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南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文,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奉贤区四团镇创新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平安社区安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若愚,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杰,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福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邵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悦前钢质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新四平公路XXX号1.5.6幢。
法定代表人:施勤官,董事。
第三人:上海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安泰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陈明川,总经理。
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欣波、上海南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奉贤区四团镇创新幼儿园、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上海悦前钢质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上海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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