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龙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明丹,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明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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