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与施明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龙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明丹,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明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