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洁,女,1971年11月10日,汉族,身份证记载地址上海市闸北区临汾路XXX弄XXX号204/3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琴,女,1978年5月20日,汉族,身份证记载地址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国强村潘庄组79号。
本院审理审理原告李洁与被告上海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某某、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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