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定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鹤,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住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龙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龙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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