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定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志军,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被告:王琼,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原告上海龙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志军、王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龙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龙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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