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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龙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龙朝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萍,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表人:朱彪其,主任。
  被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月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强,男。
  原告上海龙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龙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郭春萍,被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龙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康苑业委会)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共计68,251.30元;2、判令被告民康苑业委会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日止(以68,251.30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民康苑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凡物业公司)系被告民康苑业委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不凡物业公司受被告民康苑业委会委托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御山路360弄)小区的防水渗漏维修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具体操作模式为小区业主向不凡物业公司报修,不凡物业公司向民康苑业委会报告审批同意后由原告施工。后来,被告民康苑业委会陆续要求原告施工,原告如实履行了维修并将工程交付小区业主使用。但被告民康苑业委会以业委会解散、内乱等种种理由未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民康苑业委会未作答辩。
  被告不凡物业公司辩称,被告不凡物业公司系被告民康苑业委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2017年4月1日起对民康苑小区管理至今。小区业主因房屋漏水问题向不凡物业公司报修,不凡物业公司即向被告民康苑业委会报告,经被告民康苑业委会同意后由原告对工程作出预算,再由不凡物业公司转交民康苑业委会审核、同意。被告不凡物业公司仅仅是桥梁作用,对具体付款等事宜未参与。原告系民康苑业委会通过招投标中标的企业之一,另一家为湘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康苑业委会也拖欠该公司工程款,但湘首公司已经通过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本案涉诉的工程款被告民康苑业委会确没有付,据被告不凡物业公司了解没付工程款的原因为民康苑业委会解散,公章交到了房办,业委会所有工作已停止运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诉防水渗漏维修工程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御山路360弄民康苑,其中涉及到的室号分别为:1号1201室、28号502室、21号601室、7号2301室、2号1201室、1号1603室、41号301室、16号502室、1号1302室、3号203室、7号2303室、7号2301室、14号1501室、4号602室、41号101室,共计15套房屋。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上述15套房屋业主陆续出具维修申请报告,分别要求对各自房屋的渗漏水部位进行维修。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不凡公司对上述15套房屋分别出具《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其中每份任务单中均载明各套房屋的报修项目、报修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填单人、修理人、查验员等内容。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原告针对上述《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出具15份《民康苑房屋渗漏工程报价单》,每份报价单中均载明各套房屋的维修项目名称及费用名称、单价、维修项目工程总造价。其中,1号12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6,549元、28号5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084元、21号6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523元、7号23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433元、2号12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2,132.90元、1号16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6,827元、41号3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4,233元、16号5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237.70元、1号13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895元、3号2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341.10元、7号23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130元、7号23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6,854.90元、14号1501室3,059.80元、4号6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7,951元、41号1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6,999.90元。同时,15套房屋报价单中均有被告不凡物业公司手写每套房屋维修部位,“情况属实,报业委会审议批定”字样及被告不凡物业公司盖章,以及被告民康苑业委会手写“同意维修,从维修基金中支付,朱彪其”字样及被告民康苑业委会盖章。
  庭审中,被告不凡物业公司向本院陈述,涉及15套房屋的防水渗漏维修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流程为,原告制作报价单,交业委会批准,然后进行维修,维修好后经业主认可签字,再通过业委会正、副主任签字和业委会公章盖章,由业委会从维修基金的银行账户划账给原告。涉案房屋都已实际维修,都是没有支付过工程款的,但目前业委会已经解散,业委会公章已经交到房办,新的业委会还未成立,所有需要支付的费用都已经搁置。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涉诉15份《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民康苑房屋渗漏工程报价单》、相应业主申请报告及原告、被告不凡物业公司当庭陈述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民康苑业委会就涉案15份工程报价单的防水渗漏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提供的15份工程报价单中均有被告民康苑业委会负责人确认“同意维修,从维修基金中支付,朱彪其”字样及被告民康苑业委会的盖章,表明双方对工程款已经进行结算,故被告民康苑业委会应向原告支付涉案15份工程报价单欠付的工程款,合计68,251.30元。原告要求被告民康苑业委会支付原告以68,251.30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民康苑业委会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于法不悖,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民康苑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68,251.30元;
  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68,251.3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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