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华,男。
被告:上海徐泾经济城,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薛云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逸菲,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徐泾经济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龙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59.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79.65元,由原告上海龙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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