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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商荪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龙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贾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云曹都,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荪珑,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龙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公司)与被告商荪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乌云曹都,被告商荪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支付商荪珑生育生活津贴差额39,480.5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商荪珑与龙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商荪珑在龙游公司处从事UI设计工作。2017年11月4日,商荪珑生育子女并告假。期间,商荪珑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共计16,652.8元。2018年5月31日,商荪珑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由龙游公司向商荪珑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39,480.5元。后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支持商荪珑申请,由龙游公司向商荪珑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39,480.5元。龙游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且未对龙游公司是否有补贴生育生活津贴差价义务进行合法解释,该裁决于法无据。
  商荪珑辩称,不同意龙游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龙游公司应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此系法律规定。且龙游公司应支付差额数为43,081元,仲裁时之所以提出39,480.50元数额,因为商荪珑错误扣除了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其实不需要扣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22日,商荪珑进入龙游公司工作,从事UI设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合同约定商荪珑月基本工资14,000元。
  商荪珑于2017年11月4日顺产生育一孩。根据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记载,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商荪珑支付生育生活津贴16,652.80元,支付标准为3,902元。
  2018年5月31日,商荪珑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龙游公司支付商荪珑生育生活津贴差额39,480.50元。2018年7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龙游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商荪珑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计人民币39,480.50元。龙游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银行交易明细、工资表、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产假。对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因此,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差额,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龙游公司主张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39,480.50元,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商荪珑每月工资为14,000元,本院根据该标准依法核算生育生活津贴差额。经核算,仲裁裁决金额即39,480.5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龙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商荪珑生育生活津贴差额39,480.5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晓晨

书记员:祁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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