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鲍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崝,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饰佳建材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成雪刚,总经理。
被告:上海聚奇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丙斌,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饰佳建材商场有限公司、上海聚奇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贵荣
书记员:徐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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