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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冠标紧固件有限公司、朱集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龙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陶长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红,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珏,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集纲,执行董事。
  被告:朱集纲,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龙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冠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朱集纲(以下简称被告二)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向光独任审判,原定于2020年2月11日、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对被告二未能有效送达而延期,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陶长粉、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被告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5,855元;被告偿付原告利息损失,即从2020年1月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7月起,原被告之间,开始金属螺丝买卖合同交易,因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是以交易习惯,即原告交货后,先开增值税发票,被告再付货款,前期合作良好。但是,到2018年8月底开始,被告经常拖欠货款,原告要求支付货款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经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45,855元,2020年1月6日被告二支付货款1万元给原告。因此拖欠原告货款135,855元。期间,原告多次电话书面微信等方式催讨未果,故起诉。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企业信息,证明被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要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3、送货单,总共4页8份,只是部分业务的送货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螺丝螺钉的事实,证明原被告之间通常的买卖业务;
  4、增值税发票共2份,开票日期是2018年6月21日,金额为83,948元,2018年7月27日金额为61,907元,2份发票均有朱集纲的签名且有“款未结”三个字,共计145,855元。
  被告一、被告二均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7年7月起,原被告之间开始金属螺丝买卖合同交易,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仅按照行业习惯进行,即采取口头约定原告发货,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到后被告付款,前期双方合作良好,但是从2018年8月底开始,被告经常拖欠货款,存在未能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现象。原告讨要时,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货款。被告二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和2018年7月27日,金额分别为83,948元、61,907元,书面确认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45,85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6日,支付货款1万元给原告。之后,被告二采取停用常用手机号,新手机号不接电话也不回微信短信等方式不理会原告,再没有支付过货款,原告无奈起诉主张权利。目前,拖欠货款金额总计135,855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企业信息、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告按约交付了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以经营不善为由拖欠货款,显属违约。至于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系被告违约造成的现实利益损失,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为其放弃了其法定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冠标紧固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艾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35,855元;
  二、被告上海冠标紧固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龙艾实业有限公司告利息损失(以135,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朱集纲对前述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龙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7元减半收取计1,609元,保全费1,249元,共计2,858元,由被告上海冠标紧固件有限公司、被告朱集纲共同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向光

书记员:夏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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