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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诚阔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卓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汤建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龙诚阔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樊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卓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建兵,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再审申请人上海龙诚阔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诚阔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卓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帆公司)、被申请人汤建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诚阔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存在相关证据伪造的事实,被申请人延误工期是客观事实,龙诚阔安公司从未认可其顺延工期,被申请人延误工期长达210天,给龙诚阔安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一、二审未予查明认定。被申请人擅自占用系争2层6间房屋的客观事实,一、二审忽略。合同无效主要责任在被申请人,但一、二审仅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对其责任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等。综上,龙诚阔安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诚阔安公司主张因系争工程工期延误所致租金损失,但系争工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该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亦应为无效,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龙诚阔安公司依据无效条款主张该项损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而且,即便工期约定有效,但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在系争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亦存在达成工期顺延的相关合意,双方显然对系争工程无法按约定工期完工系明知且认可,故龙诚阔安公司主张该项损失与施工当时双方的合意相悖。关于龙诚阔安公司主张的经营损失,因属于履行利益范畴,而本案系争合同被认定无效,一、二审法院认定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的应是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有相应依据。龙诚阔安公司主张的6套房屋的使用费,因龙诚阔安公司出具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卓帆公司在交付钥匙之后存在继续占用该些房屋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亦无不妥。龙诚阔安公司对其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未提供充分依据,亦不足以提起再审。综上,龙诚阔安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龙诚阔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孟  艳

书记员: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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