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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游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XX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XX,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XX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游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XX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XX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XX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龙兴

书记员: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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