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轻杰重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427-62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港物流(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轻杰重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港物流(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轻杰重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柯永宏
书记员:马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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