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代表人:吕秀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罗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平城路XXX号XXX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罗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9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已合并至另案中一并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予准许,但原告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罗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剑
书记员:陆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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