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绅(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邵白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雅,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宇,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李尤加,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木,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绅(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宇、被告李尤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绅(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8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倪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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