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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万合公司为客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候振刚(正纲律师事务所)
张立娜(正纲律师事务所)
杨瑞荣
付中(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王娜
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候振刚,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娜,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瑞荣。
委托代理人付中,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娜。
委托代理人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合公司为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自上诉人向旅客交付客运车票时起,双方客运合同关系成立,上诉人应如约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上诉人的客车在运输旅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给旅客杨瑞荣造成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杨瑞荣诉请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依法有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称原判认定杨瑞荣误工时间为610天没有依据,赔偿数额错误,营养费3000元过高,保险公司应当向杨瑞荣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邯物司法鉴字(2011)法医第579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杨瑞荣的误工时间为610天,其二次手术费需人民币8000元,在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为1人。上诉人在原审时对该鉴定意见书结论杨瑞荣的误工时间无异议。对该鉴定意见书结论第2项、第4项虽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问题。邯郸市峰峰建筑工程公司证明杨瑞荣系其单位职工及月收入工资数额情况,保险公司峰峰矿区支公司证明杨瑞荣系其公司保险业务代理人及其在2009年度每月工资收入数额情况,北京新境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许新平劳动合同书、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新军劳动合同书,上述两个单位并分别证明许新平、张新军系其单位员工及任职和月工资收入情况。据此,原审法院核实了上诉人应当向杨瑞荣赔偿的款额,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款额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杨瑞荣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系客运合同纠纷,客运合同的当事人是上诉人与杨瑞荣,保险公司不是该客运合同的当事人。上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虽有保险合同的事实,但与本案客运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上诉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自上诉人向旅客交付客运车票时起,双方客运合同关系成立,上诉人应如约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上诉人的客车在运输旅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给旅客杨瑞荣造成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杨瑞荣诉请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依法有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称原判认定杨瑞荣误工时间为610天没有依据,赔偿数额错误,营养费3000元过高,保险公司应当向杨瑞荣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邯物司法鉴字(2011)法医第579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杨瑞荣的误工时间为610天,其二次手术费需人民币8000元,在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为1人。上诉人在原审时对该鉴定意见书结论杨瑞荣的误工时间无异议。对该鉴定意见书结论第2项、第4项虽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问题。邯郸市峰峰建筑工程公司证明杨瑞荣系其单位职工及月收入工资数额情况,保险公司峰峰矿区支公司证明杨瑞荣系其公司保险业务代理人及其在2009年度每月工资收入数额情况,北京新境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许新平劳动合同书、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新军劳动合同书,上述两个单位并分别证明许新平、张新军系其单位员工及任职和月工资收入情况。据此,原审法院核实了上诉人应当向杨瑞荣赔偿的款额,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款额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杨瑞荣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系客运合同纠纷,客运合同的当事人是上诉人与杨瑞荣,保险公司不是该客运合同的当事人。上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虽有保险合同的事实,但与本案客运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上诉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同海
审判员:盖自然
审判员:赵建平

书记员:程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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