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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斌(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刘晓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车损过高、鉴定费系间接损失,不属理赔范围。我公司对车损进行了勘验,价格低于鉴定价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系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鉴定费亦是为了减少和确定损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上诉人提出车损鉴定过高,鉴定费不属赔偿范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系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鉴定费亦是为了减少和确定损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上诉人提出车损鉴定过高,鉴定费不属赔偿范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建英
审判员:赵阳利
审判员:李华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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