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武安市远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河南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王社友(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武安市远丰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71796-4。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市人民东路260号。
负责人邴海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62376-3。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苏翠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社友,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远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组织代码:77772475-3。
住所地:武安市午汲镇格村村东(河北文丰钢铁公司院内)。
负责人苗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武安市远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述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因本车贾某某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属无证驾驶,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174500元显然错误。根据保险条例规定,无证驾驶不应赔付,贾某某驾驶本过期未审验属于无证驾驶,故不应赔付。二、一审法院交强险不分项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应分项赔付,财产限额为2000元,2012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函明确规定应分项赔付。三、评估费12480元和停车费2000元等间接损失不适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称交强险应当分项进行赔付及贾某某无证驾驶不应赔付的理由,因交强险限额分项及无证驾驶不应赔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则为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布的部门规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对交强险赔付未作分项限额和无证驾驶不应赔付的规定,故本案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为依据处理,对于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范围内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是个案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评估费和停车费属于本次事故引起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称交强险应当分项进行赔付及贾某某无证驾驶不应赔付的理由,因交强险限额分项及无证驾驶不应赔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则为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布的部门规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对交强险赔付未作分项限额和无证驾驶不应赔付的规定,故本案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为依据处理,对于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范围内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是个案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评估费和停车费属于本次事故引起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增民
审判员:陈建英
审判员:宋书贵

书记员:李暘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