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喜庆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占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与被上诉人相占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3372号(2017)黑0281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不再重述。
本院认为,本案相占清家被烧毁是事实,依据讷河市安全消防大队出具的讷公消认字(2017)第1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区域为长发乡丰收十队铁塔公司基站以西北角为中心向四周延伸3米范围区域。相占清家位于该区域内。铁塔公司发电机工作期间无人看守,存在过错,故原审判决由铁塔公司赔偿相占清家所受损失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支持赔偿数额是依据黑龙江省安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齐黑安价字(2018)00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铁塔公司没有对该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赔偿并无不当,上诉人二审提出损失数额不确定、有扩大的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陆宝芳
审判员 郭春丽
审判员 王春华
书记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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