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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第三人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负责人:刘世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香,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峰,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第三人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香、张锐峰,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城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一审时举示的证据已经证实长城公司与天龙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天龙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某向长城公司汇款系天龙公司以该民间借贷款偿还长城公司贷款利息。一审法院既未采信长城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不认定长城公司答辩中陈述的事实,也未认定张某某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所做出的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张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张某某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的买卖不良资产债权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不良资产债权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31日,原告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汇款三笔共计2650000.00元。2016年12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为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称双方的买卖不良资产债权协议系口头签订的,对此被告否认,故本院无法确认该事实的存在,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向被告公司的汇款,被告认可收到,因双方此前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占有使用此款不当,应当予以返还,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所举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解所收到原告的汇款系伊春的某公司替佳木斯的天龙公司向被告代偿的贷款利息的理由,因所举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认为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的观点,因根据原告提交的汇款单可体现汇、收款的双方系本案的原、被告,故对被告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天龙公司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无法查明被告拟证明的事实。故判决: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某26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800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长城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证据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天文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抵押合同(中长资(哈)合字2014079-1号)。证据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十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长城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城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张某某与天龙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某向长城公司汇款2650000元系代为天龙公司向长城公司支付贷款利息。根据长城公司已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该事实的成立。且张某某、天龙公司均未认可该事实,故对长城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虽然张某某所主张的与长城公司订立了口头买卖不良资产的协议亦无证据予以证实,但张某某向长城公司汇款2650000元、该笔钱款仍在长城公司已为既定事实。现长城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张某某钱款2650000元,故应当将该笔钱款返还张某某。
综上所述,长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黄 利 审判员  张秋妍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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