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仙桃市中泰防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本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仙桃市中泰防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仙桃市中泰防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4.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282.26元,由上诉人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俊
书记员:董 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