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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倪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甲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昌华,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
  上诉人倪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甲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9)沪72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倪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陈某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倪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倪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1.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305.60元,由上诉人倪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俊

书记员:董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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