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昌华,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
上诉人倪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甲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9)沪72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倪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陈某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倪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倪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1.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305.60元,由上诉人倪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俊
书记员:董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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