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晓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蓝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蓝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德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4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优传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优传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是厦门市湖里区象兴一路XX号象屿保税区某某中心五楼,属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请及本案现有证据材料,本案系因海蓝德公司向优传公司请求支付受托办理货物出运事宜所发生的费用引发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海蓝德公司和优传公司在《货运代理协议书》和《还款承诺》中约定,就欠付运费海蓝德公司可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优传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胡海龙
书记员:董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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