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崔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
田某
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乾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某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4)鹤南民初字第80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鹤运,被上诉人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子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4月2日,原告田某之父田升刚与被告崔某某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一份,协议记载“天恩房地产经纪公司(田升刚)在2008年放民间借贷与崔某某843.6万元款项,经崔某某积极努力,现已还清款项,具体情况如下:一、崔某某以还现金及楼房共计7,102,085.00元(附表);二、开出跃进胜利小区5户313.52平方米,金额为462,407.80元(附表);三、开出东山区东永小区合同9户547.29平方米,金额为871,507.20元(附表),9户已被崔某某借他人身份证抵押贷款,如贷款还不清或借他人身份证出现问题,崔某某须在跃进胜利小区开出同等数量平方米的楼房。
将9户楼房交付田升刚之前发生的费用由崔某某负担。
同时在附表跃进胜利小区崔某某开发的楼盘页面底部记载,原借款合同还欠借款:72,602.00元。
”田升刚和崔某某在解除合同协议与三份附表上均签字确认。
解除合同协议签订时,鹤岗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并未参加。
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就崔某某开出的南山区跃进小区胜利组团5户楼房、东山区东永小区9户房屋及原借款合同还欠借款72,602.00元发生争议。
原、被告争议之款项系崔某某向田升刚个人借款,鹤岗市东山区东永小区9户房屋银行贷款将于2018年到期。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证实不了用房屋折抵欠款是经过田升刚同意而进行抹账的,同时也证实不了上诉人崔某某不欠72,602.00元借款的事实,故不予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的父亲田升刚所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该协议内容履行。
上诉人崔某某提出协议中的欠款843.6万元中包含本金及计算复利部分,因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注明,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要求返还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解除合同协议附表中体现,原借款合同还欠借款72,602.00元,崔某某和田升刚签字并予以确认,上诉人崔某某应给付该借款,现上诉人崔某某提出抹给郭玉琴四户楼房的价值已超出该部分,不同意给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崔某某提出胜利小区5户楼房,已经田升刚同意抹给吕长东等三人,用以偿还田升刚拖欠其三人的打井款等费用,因其提供的证据证实不了其主张的事实,故该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9,150.0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证实不了用房屋折抵欠款是经过田升刚同意而进行抹账的,同时也证实不了上诉人崔某某不欠72,602.00元借款的事实,故不予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的父亲田升刚所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该协议内容履行。
上诉人崔某某提出协议中的欠款843.6万元中包含本金及计算复利部分,因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注明,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要求返还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解除合同协议附表中体现,原借款合同还欠借款72,602.00元,崔某某和田升刚签字并予以确认,上诉人崔某某应给付该借款,现上诉人崔某某提出抹给郭玉琴四户楼房的价值已超出该部分,不同意给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崔某某提出胜利小区5户楼房,已经田升刚同意抹给吕长东等三人,用以偿还田升刚拖欠其三人的打井款等费用,因其提供的证据证实不了其主张的事实,故该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9,150.0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德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