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金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段金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段金库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张某某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张某某、段金库签订利嘉园小区工程款抵帐房转让协议,约定以总价634万元转让住宅56户,商服4户,车库15户,扣除给付林业局款项50万元后,段金库尚需实际给付张某某584万元。转让协议明确确定合同签订时支付200万现金,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支付100万元,尾款284万元应该4个月内支付完毕。段金库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尾款时,段金库需支付每月2%的利息。段金库未能按时付款,至2015年5月13日,双方再次达成补充协议,明确2015年4月24日前段金库仅支付抵账房转让款330万元,尚欠250万元。对于该款,段金库以一栋楼房及两辆汽车抵顶230万元,余下20万元给付现金。协议中第三条约定的利嘉园小区5号楼工程抵账房转让款全部结清互不相欠,只是对房屋价款的说明,而不涉及段金库逾期付款部分,不能免除段金库逾期付款责任,且补充协议达成时仍有20万元需2015年8月1日还清,一审法院将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工程抵账房转让款全部结清互不相欠”,理解为工程抵账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错误。
段金库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段金库履行抵账房转让协议,向张某某支付45.44万元违约金(284万元×2%×8个月,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张某某、段金库于2014年5月23日签订了一份《利嘉园小区工程款抵帐房转让协议》,约定将张某某所有的利嘉园小区面积合计为4953.4平方米抵帐房转让给段金库所有,总价款为634万元,其中50万元段金库代张某某支付给铁力林业局,剩余584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由段金库给付张某某200万元,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支付100万元,尾款284万元在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即2014年9月23日前)支付完毕。但段金库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完尾款,在张某某认可抵押物的前提下,张某某允许段金库延迟至2014年12月30日前还款,延迟期间内段金库须向张某某支付每月2%的利息,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至下月的利息。协议签订后,段金库履行了部分协议,剩余284万元没有如约支付。2015年5月13日,张某某、段金库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段金库用楼房、车辆作价230万元偿还张某某转让款,剩余20万元于2015年8月1日还清,直至2015年11月15日段金库才将20万元余额偿还完毕。而对于违约金部分,段金库未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3日,张某某与段金库签订利嘉园小区工程款抵账房转让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将甲方(张某某)在利嘉园小区施工所得抵帐房转让给乙方(段金库),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其中住宅56户、商服4户、车库15户,位置以双方确认的房源图为准。面积为4953.4平方米,单价为1280元每平方米。总价为634万元整。乙方代为支付给铁力林业局的50万元从总价中扣除,即实际总价为584万元整。此价格包括甲方利嘉园小区7.8号楼位置的40塔吊所有权。关于转让事项,双方成达以下协议……五、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200万元,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支付100万元,尾款284万元应在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支付完毕,当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里支付完尾款时,在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物前提下,甲方允许乙方延迟到2014年12月30日前还款。延迟期间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每月2%的利息,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每月25日提前支付当月到下月的利息。支付完毕前,甲方需将所有应完善与维修的施工全部完毕,如不能,乙方有权从房款中扣除20万元作为维修费用。六……(共九条)甲方张某某(签字按印)乙方段金库(签字按印)。2015年5月13日,张某某、段金库签订利嘉园小区工程款抵账房转让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截至2015年4月24日,乙方共计支付给甲方抵帐房转让款(以下简称转让款)330万元,尚欠甲方转让款250万元整。第二条、乙方用铁力市铁力镇西城街三委100.2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楼房作价80万元,车牌号为黑F71701号宝马牌530L小型轿车和黑F31723号揽胜SLSN2E4小型越野客车作价150万元整抵偿欠甲方转让款230万元,剩余20万元转让款在2015年8月1日还清,所涉及资产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第三条、利嘉园小区5号楼6号楼工程抵帐房转让款全部结清,互不相欠。第四条、以上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生效。第五条办完手续生效。甲方张某某(签字按印)乙方段金库(签字按印)。庭审中,张某某、段金库对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及主体资格无异议,对协议约定的利嘉园小区工程款抵账房已交付被告,房屋尚未验收,没有办理产权证的事实无异议。关于协议约定的工程抵帐房转让款,张某某认为,本金已全部结清,利息尚未结算。段金库认为,协议约定的工程抵帐房转让款包括利息、维修费双方已结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段金库是否应支付张某某逾期利息。张某某、段金库签订的工程款抵帐房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买卖合同的主体、内容无异议,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张某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段金库按期支付部分房款后,对尚欠尾款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视为张某某、段金库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且双方在补充协议第三条规定“约定的工程抵帐房转让款全部结清互不相欠”,应理解为张某某、段金库签订的工程款抵帐房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张某某起诉要求逾期利息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张某某要求段金库支付逾期利息45.4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16元由张某某承担。
二审中,张某某、段金库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某某、段金库签订的工程款抵帐房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段金库按期支付部分房款后,对尚欠尾款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应视为张某某、段金库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该协议未约定利息及违约金,应视为张某某对该部分款项放弃权利。补充协议第三条规定“约定的工程抵帐房转让款全部结清互不相欠”,应理解为张某某、段金库签订的工程款抵帐房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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