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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安市午汲某某柏某村村民委员会因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安市午汲某某柏某村村民委员会
游丽清(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籍润魁
杜增霞(河北武安法律援助中心)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午汲某某柏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籍月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游丽清,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籍润魁(又名籍润根)。
委托代理人杜增霞,武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籍红强。
上诉人武安市午汲某某柏某村村民委员会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籍红强为武安市午汲镇党支部书记,2010年8月31日被告籍红强依职权代表被告籍柏某村村委会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上载明“今欠到籍润根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被告籍红强签名,被告籍柏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籍月祥作为证明人也签名。后双方因债务履行问题产生纠纷,遂引发诉讼。
原审判决:一、被告武安市午汲某某柏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籍润魁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籍润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安市午汲某某柏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上诉人武安市午汲某某柏某村村民委员会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改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籍润魁主张债权存在,举出“欠据”一张,已完成举证责任。籍柏某村村民委员会主张该欠据是附条件的,但举不出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武安市午汲某某柏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籍润魁主张债权存在,举出“欠据”一张,已完成举证责任。籍柏某村村民委员会主张该欠据是附条件的,但举不出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武安市午汲某某柏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徐世民
审判员:李文明
审判员:梁国华

书记员:常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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