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亿成安科技有限公司
孙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北京绿长城森林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亿成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绿长城森林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圣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亿成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成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绿长城森林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长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金山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3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判后,亿成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亿成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杨、绿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2月绿长成公司与亿成安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原告绿长成公司为甲方,亿成安公司为乙方,双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多传感器远距离昼夜监控云台一体化摄像机、GIS平台软件、视频传输服务器、监控系统专用三维控制键盘及软件现场安装调试费,合计为413,600.00元。同时还约定了交货地点、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及其他约定。在付款方式中双方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0%货款给乙方,设备生产完成后,再支付65%的货款,系统运转一个月内无故障问题,付清合同金额5%货款。在质量保证项中,双方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规格和数量提供产品,并保证是原厂包装、在厂合格产品,附有产品的随机资料;产品交付后,若发现产品与合同不符,或不符合原厂标准,或达不到技术协议,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或由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换或补足”。违约责任里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为限,同时还约定了纠纷处理地点为项目实施所在地法院。2013年3月13日原告支付了货款124,080.00元。2013年4月22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购买的硬件设备进行了升级,同时增补费用50,000.00元,即合同总价款为463,600.00元。2013年5月20日原告又支付了货款316,340.00元,以上两次货款,原告共支付了440,42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5%货款。被告于2013年5月将设备发到了原告指定地点伊春市金山屯区。2013年10月17日被告派员到金山屯区对原告购买的设备进行了安装,2013年10月23日被告的安装人员离开伊春市金山屯区。2013年12月11日被告又派员到金山屯区对设备进行了调试,至2013年12月23日,该设备仍不能正常运转,后因天气寒冷,不利于野外作业,被告工作人员返回深圳。因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原告尚有总价款5%的货款即23,180.00元未支付。被告调试人员发生差旅费17,607.5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绿长城公司与被上诉人亿成安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在被上诉人处安装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后无法正常使用,后经上诉人多次派人调试均未成功,现涉案合同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要求退货,依据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产品交付后,若发现产品与合同不符,或不符合原厂标准,或达不到技术协议,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或由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换或补足”的约定,故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并无不当,合同约定的调试时间外发生的费用系上诉人的自身原因产生的,不应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该项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绿长城公司与被上诉人亿成安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在被上诉人处安装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后无法正常使用,后经上诉人多次派人调试均未成功,现涉案合同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要求退货,依据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产品交付后,若发现产品与合同不符,或不符合原厂标准,或达不到技术协议,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或由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换或补足”的约定,故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并无不当,合同约定的调试时间外发生的费用系上诉人的自身原因产生的,不应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该项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代红光
审判员:焦杨
书记员:赵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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