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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周丹,黑龙江省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根据赵某某在二审审理中新提交的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关于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办案情况的说明,可以证明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正在由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中,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且本案与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在刑事案件未审结前,不能明确认定双方对于赵某某左腿腓骨骨折的责任划分。现双方当事人均坚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并主张应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处理民事纠纷。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5)穆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 威 代理审判员  关雪娇 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

书记员: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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