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伊春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伊春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在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郭庆菊,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后,上诉人秦某某、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上诉人并没有欧打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闫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秦某某、秦某某,被上诉人闫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某、秦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某某因家事处理不当而产生纠纷,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致使被上诉人闫某某受伤,双方均有过错,对此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二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盖国建 审 判 员 郭良富 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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