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波,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嫩江县大治林场,住所地嫩江县多宝山镇。法定代表人:石巍,该林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鹤,该林场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江,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嫩江县大治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柳怡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沈洋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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