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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隋秀峰、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原审被告陈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40年10月13日,汉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第二建筑总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系被继承人陈重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隋秀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郊区水务局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系被继承人陈重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秋,佳木斯市前进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留学日本。系被继承人陈重的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秀峰,系陈某某的祖母。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反驳对方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系被继承人陈重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宋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长安支行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系陈某某的母亲。

上诉人陈某某、隋秀峰、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原审被告陈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暨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秀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秋、上诉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宋淼、被上诉人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某某、隋秀峰、陈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2、哈工大医院哈工大医鉴[2013]文检字第48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不合法,上诉人隋秀峰没有参与摇号;鉴定检材缺少真实性、合法性。3、上诉人没有义务承担被继承人陈重生前的债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宋某述称,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的证据和结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宋淼未做答辩。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在继承遗产额度内,共同偿还欠款2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原告主张权利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案件实际支付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死者陈重前妻宋淼的弟弟,被告陈某某与隋秀峰系债务人陈重的父母,被告陈某某与陈某某系陈重的子女。2013年1月27日,陈重向原告借款24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据一张,内容为:“欠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013年3月,借款人陈重意外死亡。四被告为债务人陈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工商银行汇款、存款凭证、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并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陈重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四名被告,均未放弃继承,故均有义务在陈重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陈重的债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陈重生前是否向原告宋某借24万元钱;2、陈重有没有可供继承的遗产。关于陈重生前是否向宋某借24万元的问题。经对宋某持有的署名借款人为“陈重”的借条进行庭审质证,被告陈某某、隋秀峰、陈某某辩称对该借条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但其未能就此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对被告要求再次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员符合鉴定资格,鉴定所依据检材(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国工商银行劳动合同书)均系法院调取,且均加盖有单位公章,本院认为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现原告主张对陈重享有24万元的债权,要求四被告在继承陈重遗产的份额内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请求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支持。陈重在向原告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关于陈重有没有可供继承的遗产的问题。本院查封了陈重名下房产两处,被告陈某某、隋秀峰辩称陈重名下房产并非陈重所有,因其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且确定遗产范围亦不是本案受理范围,故对此两处房屋的归属本案不作评论。综上,原告有权主张其对被继承人陈重的债权24万元。因陈重的法定继承人尚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故原告的上述债权应以陈重的遗产为限进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陈某某、隋秀峰、陈某某、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被继承人陈重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宋某24万元;2、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陈某某、隋秀峰、陈某某、陈某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上村豪(陈重的弟弟,日本国籍)的公证证言,意欲证明宋淼当其面说“宋某借你哥29万元,因为是姐夫与小舅子,没打借据。”2、哈尔滨市司法局《对隋秀峰投诉哈工大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答复》。证实,(1)鉴定事项与委托事项相一致。(2)由委托人对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所投诉“鉴定中心没给四位当事人做笔录、没让四位当事人确定鉴定材料是否真实、没让四位当事人确定申请鉴定事项。”并不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鉴定人王立可、刘传仁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二人的执业类别均为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哈工大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已附在《鉴定意见书》之后,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文书鉴定)被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关于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哈工大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及参与鉴定的两名鉴定人员均具备文书鉴定的资格;该中心的答复证明鉴定过程并不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鉴定检材真实,鉴定意见依据充分,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宋某所持有24万元借据上的欠款人签名系陈重所书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关于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了必要的举证,宋某与陈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并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原审以陈重的法定继承人尚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认为对原告的上述债权应以陈重的遗产为限进行偿还恰当。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某、隋秀峰、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隋秀峰、陈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霍长林 审判员  王首佳 审判员  周 辰

书记员:高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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