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维丹
李建成(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
黄占永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维丹。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占永。
上诉人柯维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签名为“黄占永”欠据两张,其中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的欠据,时间改为10月18日,借款金额6500.00元,约定月底还清。时间为2012年11月27日的欠据,借款金额为2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签名为“黄战永”欠据一张,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时间改为2012年10月19日,借款金额1000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1月10日,并认可到期后还款12000.00元。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柯维丹不服,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被上诉人于2012年10月开始多次找上诉人借款,至今尚欠上诉人20000.00元人民币。并有黄占永亲笔欠条三张。而一审判决却对这些事实予以不顾,没有深入细致调查取证,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草率作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书记员郭军
宣判后,柯维丹不服,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被上诉人于2012年10月开始多次找上诉人借款,至今尚欠上诉人20000.00元人民币。并有黄占永亲笔欠条三张。而一审判决却对这些事实予以不顾,没有深入细致调查取证,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草率作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书记员郭军
审判长:陈建民
审判员:邓立波
审判员:马明
书记员: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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