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饶市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上饶市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饶市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