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怀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锤,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龙农工商集团仓兴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宝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宝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谭建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龙农工商集团仓兴实业有限公司、董宝某、谭建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2018)沪0112民初1485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陆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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