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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林市公安局,住海林市。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4年因殴打他人被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工程派出所罚款二百元。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红伟,黑龙江省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已于2019年7月11日因肝病死亡)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6日17时许,韩某某请张某某到海林市烤肉店吃饭,桌上两人共点了11瓶啤酒,酒后韩某某打车到海林市城区处两人下车。当天19时许,两人下车后打闹,在打闹的过程中致张某某的右腿受伤。经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张某某右膝关节并右胫骨平台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张某某多发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张某某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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