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你们的主播小乔。今天我们要聊一个真实的劳动争议案例——某药房公司与文某的劳动合同纠纷。这个案例来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到调岗、旷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特别有启发性!一起来看看吧!
[引入案例] 故事发生在2015年。文某和某药房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文某当收银员。合同里还有几条关键条款:第一,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文某的岗位;第二,文某得服从公司管理,包括工作调动;第三,如果文某未经请假或旷工三天以上,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听起来挺严格,对吧?
到了2016年6月,文某在公司考核中排名垫底。公司决定把她从收银员调到重庆市南岸区当营业员。文某不乐意了,从6月4日起就没去上班。公司先后在6月7日和13日两次书面通知她,要求她两天内回公司报到,但文某都没理会。到了6月30日,公司以文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文某不服,觉得自己被违法解雇了,于是在7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机构没受理。她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法律分析] 我们来拆解一下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法院的判决主要围绕《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展开。这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调整劳动合同内容,比如工作岗位或地点,必须协商一致。而且,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会重点考虑的因素,不能随便改,否则可能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在本案中,药房公司把文某的工作地点从原岗位调到重庆市南岸区,事先没有和她协商。这显然不妥,因为调到南岸区可能会让文某的通勤、生活安排变得很麻烦。所以,法院认为,文某有权拒绝这次调岗。
但是!故事到这里还没完。文某拒绝调岗后,既没去新岗位,也没回原来的收银员岗位上班,甚至在收到公司两次书面通知后,依然不报到。这种“消极不上班”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换句话说,文某的旷工给了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药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算违法解雇,驳回了文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总结与启发] 这个案例给我们什么启发呢?首先,用人单位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工作地点,不能“想调就调”,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还要考虑对员工生活的影响。如果调整不合理,员工有权拒绝。
但对员工来说,拒绝的方式也很重要。如果你觉得公司安排不合理,不能直接“撂挑子”不上班,而是应该积极沟通,或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像文某这样消极旷工,只会让自己陷入被动,甚至丢了工作。
[结尾] 好了,今天的《小乔讲法律》就到这里!你觉得文某的做法对吗?如果是你,会怎么处理这样的调岗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别忘了点赞、订阅、开小铃铛,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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