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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429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00时许,被不起诉周某某酒后驾驶甘JT***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秦许乡中堡村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岷马公路3公里(二中门口)路段处,被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其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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