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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书决定书(李某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5********,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我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乙,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2日,本院撤回起诉。

孟连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5日,岩某乙打电话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到孟连县**村“**托运部”运输缅甸(佤邦)矿山使用的“药剂”,被告人李某某受岩某乙(在逃)的指使下,邀约岩某甲各自驾驶车辆一同到孟连县**村“**托运部”将该批“药剂”运输到**镇**村**寨子,并答应给其每桶100元的运费。当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载有15桶蓝色、白色、红色铁桶包装的透明液体化学品的云J*****蓝色力帆牌小货车刚从“**托运部”出发至**镇**村委会时,当场被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称量,共计2730千克。同时民警又在“**托运部”一辆云F*****的挂车内查获还没来得及转运的13桶同样包装的透明液体化学品,经称量,共计2366千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透明液体化学品均为丙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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