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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6****号小型轿车从小松排挡附近的金桂路驶出,沿金桂路、滨海大道、224省道复线驶往亭旁镇方向。当晚20时38分许,杨某甲行驶至三门县海游街道224省道复线悬渚新桥路段被查获。经现场对杨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后对其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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