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48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豫******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叶县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叶县公园西门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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