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保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78********,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6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保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路**小区西区**号楼**单元**号,住保定市恒祥北大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保定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日交我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保定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至2012年,保定银祥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为与中纺棉花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棉公司)总经理、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丁某某搞好关系,能更多的使用中棉纺公司进口棉花关税配额,吕某某先后在保定、北京分十七次送给丁某某共计138万元人民币。期间丁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保定市银祥棉业有限公司违法提供大量进口棉花关税配额。
2010年春节前后,为让保定市银祥棉业有限公司能更多的使用中棉纺公司进口棉花关税配额进行经营,吕某某找到丁某某,向其提议如果每年能保证他使用一万吨棉花配额,每吨给丁某某150元好处费,超过一万吨按一万吨算,丁某某表示同意。2010年至2012年,保定市银祥棉业有限公司共使用棉花关税配额52527.91455吨,吕某某应支付丁某某好处费共计410万元人民币,丁某某一直未将其支走,而是由吕某某保管至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保定银祥棉业公司通过和中纺棉签订代理进口棉花协议的方式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并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存疑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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