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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86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号江淮牌小型轿车在叶县商业街第五小学附近挪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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