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川F9****小型轿车从广汉方向沿108国道往德阳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108国道2181KM+100M北外乡白鱼村村公所路口时,因疏于观察路口情况,与其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相撞,致使杨某某受伤倒地又被一辆因疏于观察路口情况由蔡某某驾驶的川F7****小型普通客车碾压,造成车损、行人杨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拨打110、120电话。经广汉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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