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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015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叶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号长安牌小型汽车沿叶县叶邓路城关乡胡村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胡村村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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